编辑同志:
我是山西省运城行署土地管理局一名干部,因坚持原则,惨遭本局纪检组长郭瑞璋殴打致伤,四处申告未果,苦不堪言!
1999年8月29日,我受办公室主任派遣,接待山西省土地局两位处长。我局纪检组长郭瑞璋见我给客人上的是白沙烟(每盒13元),就很不高兴,要我马上去买芙蓉王(每盒30元)。因局里廉政建设,接待标准有规定,超过标准,属违纪也不能报销。我很为难,稍一迟疑,郭瑞璋就大声道:“不行,我说现在买就现在买!”我走出客房,还不到两分钟,郭追出来,指着我说:“怎么还没买下?”随即朝我脸上打了两拳,训斥道:“你敢不听我的话,打死你这小子!”并用拳头在我胸部、腹部、腰部、背部猛击(郭学过拳术,打人特别狠)。众人围观,有人劝阻,郭凶道:“谁敢拦,我连他一块打!”一边说,一边变本加厉,拳打脚踢,“打死你大不了赔一条命!”我昏倒在地,不省人事。后来办公室乔主任赶来,才急忙地把我送到医院。
我住院后,头昏、尿血、胸腹腰背疼痛难忍,无法进食,经法医鉴定为“轻伤害”。住院期间,我的爱人丢下工作,无法照顾孩子,在医院陪护,全家陷入悲痛愁苦之中。郭瑞璋打人,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,社会影响恶劣,地纪检和市公安部门已作过调查侦破,各方铁证如山,郭本人也供认不讳。就这样,我找了省地有关领导,上级也作了批示。近3个月过去,直至前不久,运城地纪委决定给予郭瑞璋党内警告处分。
编辑同志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4条: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郭瑞璋无视党纪国法,身为国家干部、纪检组长打人,性质何其恶劣,又发生在“三讲”期间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仅给予“党内警告处分”是不够的,必须从党纪上严肃处理,从法律上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我就不信郭瑞璋动手打人致“轻伤害”,会敷衍了事。
山西省运城行署土地管理局侯伟强